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最新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东权益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深圳赫美集团于2010年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并于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由董事会聘任产生的总经理。
在股份方面,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31亿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除非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经股东会决议等特定情况。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资本,也可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但需遵循相应程序和限制。股份转让方面,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股份也有严格限制。
股东和股东会方面,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享有多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职权广泛,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等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董事和董事会方面,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职工代表董事各1名。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等多项职责。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并拥有特别职权。董事会还设置了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与董事类似的任职限制、忠实和勤勉义务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方面,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报送和披露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可采取现金、股票等多种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业务,聘任和解聘由股东会决定。
此外,公司章程还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此次公司章程的公布,为深圳赫美集团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