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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一男子为买房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期间,男子与已婚女同事产生了感情,

河南濮阳,一男子为买房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期间,男子与已婚女同事产生了感情,有一段婚外恋情。尽管男子声称已结束关系,但积怨未消,最终两位女性在公司爆发激烈冲突,大打出手。公司介入调查后,男子承认了所有事实,而公司依据其《员工底线管理制度》以男子生活作风不正等为由,开除男子,并罚款500元。男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公司无权干涉私生活,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索赔6.6万余元。但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据广州日报9月9日报道,姚某(化名)与妻子李某(化名)同在某能源科技公司供职,两人感情原本稳定,共同奋斗的目标是在这座城市安一个家。   然而,在办理贷款购房时,姚某的个人征信存在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获得购房贷款。   为了规避这一障碍,经双方商议,姚某与李某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办理“假离婚”,这样,就可以以征信良好的李某作为主贷人申请贷款。   计划如期进行,两人顺利拿到了离婚证,但为了“瞒天过海”和方便共同还贷,他们仍然居住在一起,在外人看来,依然是恩爱夫妻。   他们以为,这只是一场为了达到目的的技术性操作,生活的一切都不会改变。   然而,人的感情远比计划更难以掌控。   在“离婚”期间,姚某与公司质量部已婚的王某(化名)关系逐渐走近,并最终越过了普通同事的界限,发展成了男女之间的暧 昧关系。   2023年7月,李某发现了丈夫的背叛,在姚某的保证下,三人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和平解决”,姚某声称与王某断绝了来往。   2024年8月28日,李某与王某突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情绪失控下,李某先行动手,与王某发生了肢体冲突。   这场发生在办公场所的打架事件,立刻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公司迅速介入调查。   2024年9月12日,姚某在接受公司调查时,对所有事实予以确认,还明确表示,知道这种行为作风的事情公司要按照员工底线制度处理,接受公司的处理。   公司经过调查,认定姚某的行为触犯了公司的《员工底线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生活作风不正,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她)人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或“家人或相关当事人因员工生活作风在公司吵闹,其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将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以罚款。   2024年10月12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罚款。   姚某对该决定不服,他认为公司的处罚过重,自己的私生活不应成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他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6,439.2元。   然而,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姚某。   姚某自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继续提起诉讼。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第一,公司制定的《员工底线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底线管理制度》及其解释,是通过工会制定并公布的,且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姚某在入职时已接受了相关制度的培训,即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的法定程序。   可见,该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管理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姚某行为不是简单的私生活有问题,其结果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及形象,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姚某虽然假离婚,但与妻子仍保持实质夫妻关系,却与已婚同事王某发生男女关系,属于典型的“生活作风不正”,严重违反了家庭美德。   而且,因姚某与他人不正当行为,两名女性员工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且两名涉事女员工均因此事离职,影响了公司的团队稳定性和人事管理。   而该事件在公司内部必然成为谈资,发酵传播,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外部形象产生了确凿的不良影响。   所以,姚某已经达到严重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工会对此未提出异议。   此外,公司在决定前,还对姚某等人之间的事情进行充分调查,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姚某有不当行为,且姚某本人在调查中也对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接受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