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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大爷在和大妈晨练的时候,结果因为太激动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吓得大妈赶紧

陕西西安,一大爷在和大妈晨练的时候,结果因为太激动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吓得大妈赶紧拨打了120,奈何送医后还是没能挽回大爷的生命,经鉴定死因大爷为猝死,事发后,大爷家属坐不住了,直接将大妈告上了法院。 李大爷退休之后无所事事,看到早上广场上有一群人在跳舞,于是就欣然加入了队伍,起初李大爷还有些腼腆,不过在大家的热情邀请下,李大爷便放开了。 因为王阿姨是跳舞的组织者,所以,王阿姨对新来的人总是很照顾,看着李大爷跳舞有些生疏,于是王阿姨便亲身示范,教着王大爷怎么跳舞。 然而,不知道是起床太早,还是李大爷太过于激动,在和王阿姨跳舞的时候,结果却发生了意外,李大爷当场倒地不省人事。 王阿姨和众人在救助无果后立即报了警,然而,李大爷送医后,还是因为心跳骤停不幸离世。 随后,李大爷的亲属直接将王阿姨告上了法院,要求王阿姨赔偿60多万元。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阿姨作为群众性跳舞活动的组织者,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王阿姨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她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广场舞属于群众性文体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王阿姨组织跳舞活动,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她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其次,李大爷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跳舞活动,他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和判断,也应当对参与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 再者,在李大爷突发意外后,王阿姨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等,她已经尽到了常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做到的救助义务。 所以,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王阿姨在这起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她已经履行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也是没能支持李大爷家属的诉求,而是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其实,即便是自发娱乐性的广场舞,作为组织者而言,还是要谨慎一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