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韩瑜超
通讯员孙连杰
丈夫去世后,妻子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遂其主张分配老人的抚恤金,这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丧偶儿媳主张分配老人抚恤金
张老伯夫妇育有3个子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均为化名)。2008年,张甲不幸去世,其妻子小丽(化名)并未改嫁,并作为儿媳依旧与张老伯夫妇相互往来。2021年、2022年,张老伯夫妻相继离世,张丙将张乙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抚恤金,小丽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
庭审中,小丽提交证据,证明在两位老人生病住院直至去世期间,自己尽心尽力伺候老人,全程陪护照顾。而且,医院涉及的家属告知、家属陪护、知情同意书等材料,部分由小丽签署。
另外,小丽与张乙还协商为老人请了护工,护工也可证明小丽一直在陪护老人。小丽认为,自己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可以分配老人的抚恤金。经法院查明,在张老伯夫妻住院期间,确由小丽长期陪护照顾,部分需要家属、监护人签字的材料也由其签署。
小丽终分得20%抚恤金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基于国家规定给予家属的物质补偿及精神安慰,在分割抚恤金时,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并更多地考虑与死者的关系和生活状况,且注重鼓励互助互爱,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第三人小丽在丈夫张甲去世后,其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其在公婆晚年仍给予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公婆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也减轻了张乙、张丙的负担,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应当分得适当的抚恤金。最终,法院判决张乙、张丙各分得40%的抚恤金,第三人小丽分得20%的抚恤金。判决后,张丙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待父母,使其能够安度晚年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法律条文是对传统继承制度的重要补充,制定初衷为鼓励丧偶儿媳、女婿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现实的深刻考量。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其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