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峰这次就该火!”2025年9月3日,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创始人张雪峰组织员工观看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的阅兵仪式后,在公开场合情绪激动地发表言论称:"若祖国统一战争爆发,我个人至少捐赠5000万元,公司整体捐1亿元,且公司账上始终备有这笔资金。" 该言论被录制为视频并于网络平台传播,迅速引发网友们关注与争议。 9月5日,张雪峰通过社交媒体回应:"怕就不会说,说了就一定会做!"进一步加剧舆论发酵。 有网友说,这才是企业家应有的担当和家国情怀,言辞恳切,激动人心,支持张雪峰老师,相信他真性情,说了就一定会做,比那些只会嘴上说说的人强多了! 有网友说,不必当真,听听就好,等那时候再看。 有网友说,动机值得怀疑,并提出质疑,是不是在借此进行营销炒作?这种巨额捐赠承诺是否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涉嫌违反《公司法》吧? 有网友说,这种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战争没发生,或者发生了但他没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张雪峰公开承诺属于法律行为还是道德宣言?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是否能够事后撤销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张雪峰在视频中承诺内容,主体明确是个人与公司、标的额具体是5000万-1亿、内容清晰即捐款、条件明确即战争枪声打响。 这完全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特征,其后续“怕就不会说,说了就一定会做”的回应,更是强烈表达了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可见,该承诺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一项附生效条件的公益捐赠要约,一旦条件成就,且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捐赠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雪峰的承诺捐赠行为,涉及"祖国统一"这一重大公共利益,一般可能认定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这就使得其这份承诺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若"祖国统一战争爆发"这一条件成就,赠与合同生效,此时张雪峰撤销将构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人认为,张雪峰的承诺视为一种单方允诺之债,但民法典中并未明文定义,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张雪峰作出承诺,旨在设定自身及公司的捐款义务,并使国家或相关机构在条件成就时取得债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此类允诺后,表意人应受其约束。 所以,张雪峰的承诺并非简单的道德宣言,而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果条件成就后其无故反悔,理论上,符合资格的受赠机构可以依据其公开承诺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捐赠义务。 2、张雪峰的承诺中还提及以公司名义捐赠1亿元的问题,在程序上有些瑕疵。 《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外捐赠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中或公司实际运营中,公司对外捐赠,尤其是金额巨大的捐赠,涉及公司资产的处分,直接影响股东权益,属于重大经营决策范畴,其决策权限和程序一般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手里。 通常情况下,如此巨额的捐赠,远超日常经营所需,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张雪峰虽然是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内部决策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重大捐赠承诺,其行为涉嫌越权代表。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如果未来条件成就,某机构要求公司履行捐赠义务,法院会审查该机构是否为“善意相对人”,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张雪峰的承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如未经股东会决议等。 由于该承诺是通过公开视频作出,过程略显随意,相对人很难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雪峰的行为已获得公司内部合法授权。 因此,该公司捐赠承诺很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此外,如果张雪峰强行从公司划拨资金履行此未经程序的承诺,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张雪峰因其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此外,该行为也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若公司因此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寻求救济。 但无论如何,张雪峰敢于说出,态度明确,值得点赞。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