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有色 情服务不代表默认同意发生关系!”浙江乐清,一男子在外务工,去给老乡过生日

“有色 情服务不代表默认同意发生关系!”浙江乐清,一男子在外务工,去给老乡过生日,喝了点酒,后前往某足浴店消费,选择了一个598元的SPA项目。据女技师陈述,在服务时,男子突然实施强行搂抱、拉扯贴身衣物等行为,她在激烈反抗中从60厘米高的按摩床跌落,后脑勺着地造成轻微伤。事发后,女技师哭着向经理求助,称"被客人欺负",男子因担心被讹诈而报警,足浴店也同时报案。事发后,男子最初承认有不当行为,赔偿一万元获得谅解,但庭审时却以"醉酒失忆"为由翻供,其辩护人提供暗访视频,指店内存在不当服务,主张女技师可能"默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定男子行为构成强 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9日晚,李某(化名)与两位朋友在饮酒后前往某足浴店消费。   李某选择了店内标价598元的“SPA养生项目”,由女技师卢某(化名)提供服务。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服务过程中,李某突然强行搂抱卢某,试图脱下其衣物并发生关系。   卢某激烈反抗,在挣扎中从按摩床摔下,后脑勺着地受伤。   经鉴定,卢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卢某立即联系足浴店经理,称“被客人欺负”,经理到场后发现卢某哭泣并提及“客人要侵害”。   双方随后就医疗费用协商未果,李某因担心被敲诈而主动报警,足浴店亦同时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强 奸(未遂)立案侦查,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因身体原因取保候审。   2025年3月5日,李某被正式逮捕。   期间,李某家属向卢某支付1万元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2025年6月,一审法院开展庭审,李某当庭翻供,否认实施侵害行为,称此前有罪供述系因“害怕而虚假陈述”。   李某的辩护人提交足浴店的暗访视频,主张足浴店598元项目包含sy等不当服务,认为卢某可能存在“默示同意”。   2025年6月9日,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强 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组织了开庭,二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作的是无罪辩护,理由是,涉事足浴店存在色 情服务,李某是担心被敲诈才报警,而女技师则是担心被处罚谎报被强 奸,不存在侵害事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某到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技师卢某在事发过程中有明确的拉扯、后退等反抗行为,并因此在身体对抗中摔下床致轻微伤。   卢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经理求助,哭诉“被客人欺负”等,其陈述前后一致。   尽管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足浴店可能存在涉 黄服务,但无任何证据表明卢某与李某事先就发生关系达成一致。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要围绕关系发生时女方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表现,女方的反抗程度、呼救情况、事后第一时间反应等,都是关键证据。   本案中,卢某的激烈反抗、受伤情况以及事后即刻的求助和控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当时明确拒绝。   辩护人试图以“场所存在色 情服务”来推导出“被害人存在默示同意”。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卢某同意的表态,必须是针对“发生关系”这一具体行为的同意,且要求明确,其他边缘性行为的容忍或提供,绝不能等同于或推定为对发生关系行为的概括性授权。   足浴店是否违规提供色情服务,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能用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来反推甚至豁免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足浴店存在涉 黄服务,也不影响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并无明显不当。   而二审法院要改判,也不容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就现有证据而言,无法判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二审判决结果或还是维持一审判决。   有人说,李某的行为应该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仍有机会争取更轻处罚。   这个答案并不正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李某并非主动放弃,而是因对方反抗并第一时间跑出去求救而不能得逞,因此不符合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未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