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哺乳期的母亲发生车祸,由于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哺乳,母亲起诉侵权人时,要求对方赔偿奶粉钱。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奶粉钱总计8856元。
2024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钟某驾驶轿车至瑞金市某村时,因操作不当,撞倒刚生产完、尚在哺乳期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身体多处损伤。王某某伤愈出院后,与钟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尤其是王某某提出需赔偿奶粉钱时,被对方拒绝,遂将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对于王某某提出赔偿奶粉钱的问题,保险公司辩称该费用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也不属于法定损失赔偿范围,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某正处于哺乳期,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哺乳,原告由此购置奶粉替代系合理、必要的支出,是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根据原告的伤情、治疗、医嘱、哺乳的时间及女性哺乳期的生理特点等,认定原告无法正常哺乳的期限以6个月为宜,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相应的奶粉钱8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