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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利民政策问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转自:黑龙江日报

问: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两个:

一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变为10年。

问:具体的享受条件有哪些?

答:1.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答: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其中,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企业可以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办理。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本报记者程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