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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一老板突发重病,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家人不在身边,将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密码

浙江海盐,一老板突发重病,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家人不在身边,将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密码都告诉了长期合作的送货司机,托他帮忙支付货款、存取现金。起初,司机还算本分,但有一次他因手头急需用钱,便试探性地从老板微信里转了些钱到自己账户。见老板卧病在床从未查账,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后来不仅通过微信转账,还多次到银行ATM机取现,甚至用老板的账户给自己消费付款。三年间,他先后盗刷了共计50余万元,直到老板身体好转核对账目,发现多笔不明支出后报警。目前,司机已被刑事拘留。   王启明(化名)是一家小型建材公司的经营者,常年从事建材批发业务。   2022年初,王启明因突发重病住院治疗,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周转面临困难,由于家人不在身边,王启明对长期为自己送货的司机芦志勇(化名)产生了高度信任。   为便于芦志勇协助处理货款收付、银行取现等事务,王启明将个人银行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告知芦志勇,并口头委托其代为转账、提现。   起初,芦志勇仅按照王启明的指示操作资金,但2022年6月,芦志勇因个人债务问题手头紧张,偶然发现王启明并未仔细核对微信账户的收支明细。   于是,他首次将王启明微信账户中的几千块钱转入自己账户,并未被察觉。   此后,芦志勇逐渐胆大妄为,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取现等方式盗刷王启明资金。截至2024年案发,三年间累计盗取金额达50余万元。   之后,王启明身体逐渐康复,在核对公司账目时发现大量资金异常流失,遂报警。   海盐警方经侦查锁定芦志勇为犯罪嫌疑人,并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直言,这就是现实版农夫与蛇!人家病重托付密码是救命钱,这样忘恩负义的行为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感叹道,信任不该成为犯罪的温床。三年时间盗刷五十多万,这是把老板的信任当成提款机了。   更有网友说,从法律角度看,这案件可能涉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芦某作为受托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民间借贷的范畴,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那么,从法律角度,芦志勇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芦志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在主观层面,芦志勇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在第一次转账时就明确意识到:"手头缺钱,将王先生微信里的钱转到自己名下",这种主观故意通过其后续持续三年的作案行为得到进一步印证。   在客观层面,虽然芦志勇知晓密码,但其转账、取现行为都是在王启明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知晓的密码擅自转移他人资金,即使密码系被害人告知,但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秘密窃取。   在金额上,芦志勇多年来,偷偷盗取了50余万元,该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即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根据该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有观点认为芦志勇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根据法律规定,此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案中,芦志勇作为临时受托人,与王启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职务委托关系,其身份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最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可见,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具体到本案,芦志勇仅是基于特定事项的临时性委托,不具备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身份。   所以,芦志勇盗取财产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鉴于芦志勇盗窃的金额达到50余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芦志勇在到案后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王启明谅解的,则可以从宽处理,甚至争取在10年以下判刑。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