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一43岁女子再婚后,遭到丈夫多次实施家暴,甚至连幼女都曾遭打骂,果断选择离婚,投奔大女儿。后来,女子因8岁女儿转学问题,被迫返回前夫所在村镇协商,再次暴力相向。后来,前夫用女子手机给其大女儿发微信,谎称"母亲腹泻站不稳",一小时后又发送昏迷视频,冷言"你妈现在不行了,就剩一口气"。女子送医时已肠破裂、腹腔感染,双目肿胀变形,与离婚证照片中她满脸淤青的惨状如出一辙。不幸的是,女子因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离世。女儿发声:希望能严惩凶手。 据大风新闻9月7日报道,43岁张萍(化名)是黑龙江人,2015年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小雅(化名)。 2017年,张萍通过亲友介绍认识了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卧龙泉镇的张铭(化名),两人于同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雨(化名),时年8岁。 婚姻期间,张铭多次对张萍实施家庭暴力,小雅曾多次目睹母亲被打,甚至报警求助,但每次报警后,张铭稍作收敛后又变本加厉。 连年幼的小雨也曾向姐姐小雅哭诉:"爸爸打妈妈,也打我。" 2025年2月17日,在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张萍终于鼓起勇气与张铭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张萍带着小雨投奔在天津工作的小雅。 2025年8月,因小雨转学问题需要回原籍办理手续,张萍不得不带着女儿返回卧龙泉镇。 8月29日下午,张铭以"商量小雨上学事宜"为由将张萍约到家中,期间,张铭再次对张萍实施暴力殴打。 当天17时左右,小雅收到张铭用母亲手机发来的微信,称张萍"腹泻、吃不下饭、站不稳"。 一小时后,张铭又发来一段视频,画面中张萍躺在病床上已失去意识,张铭在视频中说:"你妈现在不行了,昏迷了,就一口气,现在就上医院。" 当晚,小雅接到派出所电话,告知其母亲因伤势过重正转往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 8月30日,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铭刑事拘留,小雅在医院见到正在接受民警调查的张铭。 此时张萍已被送进ICU,诊断为直肠破裂、腹盆腔积液积气、混合型休克等严重伤情。 9月6日晚18时,张萍因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张铭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主观方面看,张铭长期实施家暴但均未致命,本次殴打虽导致死亡结果,但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事后发送"你妈不行了"的信息,反而表明其对伤害后果有所认识但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从客观行为看,医院诊断显示张萍的伤情主要集中在腹部,而非头部等致命部位,说明其伤害意图大于杀人意图。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张铭殴打张萍的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反复性,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张萍死亡的结果,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张铭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萍被长期殴打,导致其直肠破裂、腹腔感染等伤情,表明暴力程度极其残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张铭在离婚后继续实施暴力,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张铭在施暴后未及时送医救治,延误抢救时机,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 基于此,对于张铭,依法应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小雅作为张萍的近亲属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铭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以及丧葬费、小雨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萍用生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家暴,只有零次和N次,一旦遭遇家暴,不应容忍,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