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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安:出租房屋登记报备须知

出租房屋

登记报备须知

近日,大兴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同步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持续排查整治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对违法经营出租房屋人员依法查处,全力守护辖区安全稳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近日,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黄村西里小区一出租房主吴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近日,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在橡树湾小区检查工作中,发现一房屋出租人穆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违规短租出租房

近日,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在辖区波普中心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出租房主存在违规短租出租房屋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责任

1.法律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登记责任

2.保障社区安全:及时登记租户信息,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守护社区平安

3.保护出租人权益:登记备案是租赁关系的重要证明,可避免纠纷,并在发生问题时提供法律保障

4.违规将受处罚:未按规定登记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出租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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