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3〕64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运作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科创基金运作方式。市科创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二)工作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茁壮成长,促进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三)资金来源。市科创基金总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科技创新债券及其他资金等。市财政局将财政出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市科创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市政府设立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下设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市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
(二)工作职责
1.管委会职责
(1)确定市科创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2)审定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操作细则、市科创基金资金监管细则、市科创基金业绩评价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
(3)审议市科创基金子基金设立、延长存续期事项;审定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子基金终止、股权退出、让利分配等方案;
(4)审定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科创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5)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2.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市科技局代章)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2)拟订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市科创基金资金监管细则、市科创基金业绩评价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
(3)负责审核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子基金设立、延长存续期与终止、股权退出、让利分配等方案,并接受直接投资项目及相关协议的备案;
(4)负责对市基金公司有关市科创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研究科创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有关基金运行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基金运行,以及委派人员列席市科创基金子基金设立的专家评审环节;
(6)协调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等服务;
(7)市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对市科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履行财政出资资金筹措和监管的职责,负责组织对产业基金的总体绩效评价。
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提供适合于子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的项目需求清单;
(2)配合做好项目投资的对接服务,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市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科创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市基金公司作为市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将市科创基金以市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接受委托对外以市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按照管理办法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子基金投向、运行、退出及清算等投后管理工作情况;
(2)负责开展直接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拟订直接投资操作细则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续直接投资操作细则不涉及“最高投资金额”、“最大持股比例”、“投资标的要求”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可由管理机构自行修订,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直接投资项目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及管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部署;
(4)拟订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市科创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以及直投项目运行情况,获知子基金、直投项目重大事项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5)接受管委会办公室对市科创基金的年度绩效评价;
(6)会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选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同时负责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管;
(7)审定市科创基金在收到现金分配后的合伙企业减资事项,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8)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原则与要求
(一)子基金要求。市科创基金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市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且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3.不得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除非因并购、海外上市等需要仅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定向基金(特殊目的载体不对管理行为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如执行事务合伙费、合伙事务报酬、咨询费等类似费用);
4.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二)直接投资要求。在温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开展直接投资,投资对象原则上为注册在温州本地及拟将注册地迁入温州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
四、风险控制
(一)禁止事项。市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亦不得挪作他用。
(二)监管要求。市基金公司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三)回收资金和闲置资金要求。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但子基金已投项目因境外上市需要,投资款先行退回,再由子基金出资到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情形除外。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
(四)章程或协议条款要求。本办法规范子基金、直接投资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五、评价监督和容错机制
(一)市科创基金管理费。市科创基金管理费包括子基金管理费及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市科创基金当年度1月1日累计实缴金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比例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对市基金公司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提取比例为2.0%;良好的,提取比例为1.0%;合格的,提取比例为0.6%;不达标的,提取比例为0.4%。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市科创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及绩效评价,市基金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度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子基金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按评价结果合格档次的标准预提50%子基金管理费,其余部分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后提取。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当年度1月1日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总投资金额按2.5%固定比例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
(二)尽职免责要求。对市科创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纠正偏差的尽职免责机制,强化母基金整体绩效考评,不以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进行奖惩,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对单个基金设立、单一项目投资盈亏符合以下条款视情予以减责免责。
在市科创基金运营管理中,相关部门、市基金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基金投资符合中央、省级及温州对政府产业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2.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已执行;
3.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减责、免责,不做负向评价:
1.依法依规设立子基金、开展直接投资,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
2.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直接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的;
3.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4.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1.年度经营业绩评价、任期经营业绩评价可以在评价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评价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对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人员不作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2021年11月20日前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照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61号)执行。
(二)《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正式实施后至本管理办法施行前期间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温政办〔2021〕73号)执行,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第四条第(三)款执行,但须在本办法施行起6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