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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刘宏蕾济宁报道
9月5日,济宁车管所发布公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