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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送女儿去某酒店游泳馆上课,未找到停车位,怕误了女儿上课,情急之下把

浙江杭州,男子送女儿去某酒店游泳馆上课,未找到停车位,怕误了女儿上课,情急之下把车停在了一私家车位上,留了电话。也就半个多小时,他出来后发现车被一无牌车堵在了里面。他赶紧联系物业让帮忙找车主与其沟通。妻子得知后,也发信息道歉。可车主很强硬,表示必须交200元方可挪车。万般无奈,妻子转账,车主才下来挪了车。妻子承认占他车位不对,可车主上来就要200元,就是敲竹杠!她找来记者,希望给她评评理! 前几天,姚女士让丈夫李先生带女儿去家附近的酒店游泳馆上课,到了发现停车场车位满了。 他又进了负一负二绕着转了两圈也没找到空位置。眼瞅着上课时间快到了,女儿一劲说要迟到了。 李先生心里着急,瞥见一私家车位,情急之下,便把车停了进去。 当时他想着就停一会应该没问题。为了怕给车位主人添麻烦,还特意在车窗上留了联系电话。 他想如车位业主打电话过来,他就马上下来挪车,肯定不会耽误人家用。 前后大概停了半小时左右。这期间电话安安静静的,没接到任何让挪车的通知。李先生暗自庆幸,觉得自己运气挺好,没给别人添乱。 可等他带着孩子上完课出来傻眼了,自己的车被一辆没挂车牌的车横在了前面,严严实实的,根本开不出去。 这下李先生慌了神,赶紧绕着两辆车看了一圈,想找车主联系方式,结果啥也没找着。 没办法,他只好联系物业帮忙联系车主。 姚女士见父女俩一直没回,打电话得知此事后,也赶紧给车主发消息,一个劲儿地道歉,说占用他车位不对,希望能通融一下。 可没成想,车位业主态度特别坚决,回复说想挪车可以,必须交200块钱,不然就别想把车开出去。 姚女士当时也懵了,占车位是不对,也诚恳道歉了,可这半小时就要收200元,也太不合理了吧? 她跟对方商量希望少点,毕竟没耽误太长时间未造成啥损失。对方根本不松口,说是早就定好的规矩没得商量。 姚女士看女儿又累又饿,还得陪着大人在这掰扯,觉得实在耗不起,便咬牙给对方转了200块钱。车主收到钱,才慢吞吞过来把车挪开,这事儿才算完。 事后姚女士越想越委屈:我承认占了私人车位,是我们的错,道歉、好好沟通都没问题,可对方一上来就要钱,还狮子大开口要200,这哪是解决问题啊,跟敲竹杠有啥两样? 非要用这种强硬的方式?让人心里特别不舒服,她觉得200太多,100元还能接受。 她找来记者,曝光此事,她感觉车主不是保护自己车位不被占用,更像站在道德制高点来讹钱 。 他初衷是让我们挪车,应该提前联系而不是用无牌车堵车。 车主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当初买这个车位,就是看中了它靠近电梯,上下楼方便,自己平时停车、取东西都省劲儿。 为了防止别人误占,他特意在车位上贴了联系电话,还清清楚楚写着“私人车位,严禁占用,违者付费200元”,就是怕有人不注意乱停车。 现在既然有人没遵守规矩,那就得按之前的告示来执行,不然这规矩不就白立了?要是这次轻易算了,以后说不定还有人随便占他的车位,到时候更麻烦。 有人觉得姚女士这边虽然有错,但对方收费太高,半小时200块远超正常的停车费,有点趁人之危。 也有人觉得,私人车位本来就不该随便占,业主提前贴了告示,相当于已打了招呼,既然违规了,就该承担后果,200块是事先约定好的,没毛病。 《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私家车位属于车主的合法物权范畴,车主作为所有权人,未经他允许他人不得占用。 车主认为,在车位上贴了“私人车位,严禁占用,违者付费 200 元”的告示,认为这是他立的规矩,只要侵占他的车位,就要支付他的损失赔偿,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车位车主在车位上张贴的“私人车位,严禁占用,违者付费 200 元”告示为一种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示占用人注意该条款。 李先生称因着急停车根本没看墙上告示,同时,占用半小时就付费 200 元,在不合理加重占用人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先生把车子停在私人车位是不对的。车主纠正他不当行为,让其把车子移走,按照常规的收费标准要求支付他这个停车费都是合理的。 但收200块钱就明显超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了。作为那个车位的所有人,他无权进行处罚的,相当于他以不法手段来对付不法手段,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处理民事纠纷应遵循的公平、合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姚女士曝光此事,目的是提醒如碰到这样的事,应果断报警,这种滥用私刑的惩罚行为没法律依据。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评论列表

树叶
树叶 2
2025-09-05 22:42
意思是乱停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