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股东权益、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公司基本信息与设立情况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于1996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4562892元,股份总数为1844562892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相关规定
股份发行与管理
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数为139794000股,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40000000股。公司或子公司原则上不对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为公司利益经特定决议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股份增减和回购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公司也可减少注册资本,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等六种情形除外,收购方式和后续处理有明确规定。
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股份依法转让,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短线交易情形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股东和股东会规定
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分配、参与股东会表决、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缴纳股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控制权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泄露未公开信息等。
股东会职权与召开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多项职权,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部分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有明确规定。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规定
董事会构成与职权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等职权,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特别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与职责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职权。
其他重要规定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按时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法定公积金,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满足一定条件可调整政策。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清算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需遵循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因多种原因解散时需进行清算,清算组行使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等职权。
章程修改
当法律规定变化、公司情况变化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需修改章程,修改事项经相关审批和登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