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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投资者诉讼一审审结 公司无需担责袁翔罗甸需赔41.97万元

近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T金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原告周等8人与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审结。

此次诉讼源于2021年6月14日,*ST金泰披露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0亿元。然而,2022年9月30日公司公告显示,增持主体在承诺期间内增持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增持计划。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周等8人对公司、袁翔、罗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法院认定ST金泰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八名原告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

投资差额损失(元)

佣金损失(元)

印花税损失(元)

赔偿合计(元)

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

损失核定费用负担情况

周*

326,469.18

97.94

326.47

326,893.59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6,203.4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高*萍

9,759.65

2.93

9.76

9,772.34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5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崔*仙

19,622.04

5.89

19.62

19,647.55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291.19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周*涛

1,044.07

0.31

1.04

1,045.42

原告周庆涛负担86.94元,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44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相*英

16,245.4

4.87

16.25

16,266.52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206.66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多*

7,242.64

2.17

7.24

7,252.05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5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万*政

18,368.61

5.51

18.37

18,392.49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259.81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于*梅

20,394.87

6.12

20.39

20,421.38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310.53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0元

本案开庭审理前,8名原告原请求公司、袁翔、罗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金额合计520,025.52元,后调整至419,691.34元。法院一审判决袁翔、罗甸共同赔偿金额合计419,691.34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ST金泰合计收到108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除本次8起案件取得一审判决外,其余案件均未判决,未判决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775.73万元。

此次一审判决对*ST金泰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其余未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暂无法判断,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可关注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