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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未领结婚证,彩礼需要还吗?

恋爱订婚,本是奔赴幸福的序曲,可如果因彩礼等财产问题陷入纠纷,美好期待便可能被阴霾笼罩。2025年7月,福建武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初,阿志与阿美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阿志及父母向阿美一方支付彩礼等款项超31万余元。订婚后,双方因琐事频繁争吵,2024年7月后未再见面。2025年初,双方及双方父母协商一致解除婚约,但对彩礼返还产生纠纷。随后,阿志一方诉至法院,要求阿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为缔结婚姻派生的财产关系,本案中阿志一方为结婚支付彩礼,然而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因矛盾缺乏沟通,最终解除婚约,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酌定阿美及其父母返还钻戒一枚、彩礼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阿美及其父母履行了上述彩礼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遇到此类案件,证据是关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能还原彩礼给付事实,共同生活证据、矛盾记录可辅助判断责任。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切勿因碍于情面忽视证据留存,避免事后维权陷入被动。

婚姻是爱情与责任的相结合,不是财务的交易。高价彩礼看似“有面子”,实则给感情套上“枷锁”,让婚姻起点就充满负担。希望大家从这起案件中读懂法律的温度与底线,摒弃高价彩礼陋习,让文明婚恋新风,吹散“彩礼焦虑”的阴霾,让婚姻回归美好本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通讯员:林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