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
有网友发视频称,
在秦皇岛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
有游客下车。
视频显示,
两辆车停在猛兽区,
车上下来多人,
疑似发生争执。
两只白虎就在一旁看着,
目测距离仅几米远。
视频拍摄者称,
前面两车发生了剐蹭,
老虎来的瞬间她手都抖了。
现场画面显示,在游客上车后,老虎有明显的跟随行为,追赶到驾驶室一侧观察。同时现场也有动物园的工作人员驱车在一旁,最终驶离现场。
9月1日,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现在有专人在处理,“并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此外,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布“秦皇岛野生动物园猛兽区安全游览提示”,明确禁止行为包括:禁止下车、禁止开窗、禁止天窗站人及车窗探头、禁止携带宠物入园。
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部分网友认为游客在猛虎区下车吵架的行为,是拿生命在开玩笑。也有网友从法律与责任界定角度提出疑问:若游客在猛兽区擅自下车,一旦不幸发生安全事故,动物园方面能否仅凭借事前的安全提醒免除自身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付昭华律师的专业解读!
1、从法律角度看,游客在动物园猛兽区下车吵架,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若构成,可能面临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
付昭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动物园的猛兽区属于公共场所,游客在此下车吵架,违反了动物园的安全规定,对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干扰,影响了公众的正常活动和场所的有序运行,符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
若该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能被处以5至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引发动物攻击等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规定,处罚可能加重。
此外,游客的行为还可能违反动物园管理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建议游客严格遵守园区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2、若游客下车吵架的行为引发动物应激反应或造成安全隐患,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付昭华:若游客下车吵架的行为引发动物应激反应或造成安全隐患,游客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如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进行了安全提醒、在游客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劝阻和制止、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救助措施等,那么动物园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游客可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方面,若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动物园为了应对游客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采取了紧急措施而产生了额外费用,如出动更多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对受到应激反应的动物进行特殊护理等,这些费用也可能由游客承担。
3、游客入园前通常需签署安全协议遵守园区规定,此类协议是否有效?若游客违反规定下车争吵,协议能否完全免除动物园责任?
付昭华:游客入园前签署的安全协议部分有效,但其中免除动物园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若游客违反规定下车争吵,协议不能完全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安全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协议中关于提醒游客遵守园区规定,如“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内容,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协议中若存在免除动物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使游客违反规定下车争吵,若动物园未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安全设施不完善、没有及时进行安全提醒、在游客违规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