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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致同乘好友受伤,监护人需赔偿20余万!

近年来

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

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屡见不鲜

秋季开学了

学生交通安全牵动无数家长的心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这起案例

敲响警钟吧

案例简介

14岁的于某和16岁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及其朋友在某湿地公园共同玩耍后,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相某离开,驾车过程中二人均未戴头盔。当行驶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因于某对路况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车人相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相某所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其牙齿治疗费用仍需10.7万元。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相某遂将于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牙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法院审理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的,即使乘车人没有事故过错,也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于某未成年且无证驾驶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自身未佩戴头盔,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事故损失。

综合本案实际,对于本案原告的事故损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于某父母已为相某垫付的3.3万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于某的父母赔偿相某各项损失19.5万元。

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和车主免责的根据,一旦发生意外,车主分三种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车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

二是车主轻微、一般过失应减轻责任;

三是车主故意、重大过失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特别强调第二种情形,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便属第二种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较为薄弱,稍有大意就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害,也会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监护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家长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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