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ST金泰投资者诉讼一审审结 被判无需担责 袁翔、罗甸需赔偿25.89万元

近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T金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寇梅等9人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缘起增持未履行

2021年6月14日,ST金泰披露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分别增持不低于1.5亿元公司股份,合计增持不低于3.0亿元。然而,2022年9月30日公告显示,增持主体在承诺期内增持0股,增持金额为0元,未完成增持计划。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基于此,寇梅等9人向公司、袁翔、罗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无责

法院认定*ST金泰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袁翔、罗甸共同向9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具体如下:

原告姓名

投资差额损失(元)

佣金损失(元)

印花税损失(元)

合计(元)

寇*梅

17,780.34

5.334

17.78

17,803.45

郑*新

195,864.037

58.759

195.864

196,118.66

娄*娟

4,009.75

1.203

4.01

4,014.96

常*婷

13,779.042

4.134

13.779

13,796.96

曹*

11,910.459

3.573

11.91

11,925.94

徐*

1,489.785

0.447

1.49

1,491.72

马*芳

3,904.391

1.171

3.904

3,909.47

宋*

3,144.515

0.943

3.145

3,148.60

周*君

6,647.199

1.994

6.647

6,655.84

赔偿总金额为258,865.60元,案件受理费及损失核定费用也由袁翔、罗甸共同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ST金泰合计收到108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除上述两起已一审判决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未判决,未判决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827.73万元。

对公司利润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其余未判决案件,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