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T金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寇梅等9人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缘起增持未履行
2021年6月14日,ST金泰披露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分别增持不低于1.5亿元公司股份,合计增持不低于3.0亿元。然而,2022年9月30日公告显示,增持主体在承诺期内增持0股,增持金额为0元,未完成增持计划。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基于此,寇梅等9人向公司、袁翔、罗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无责
法院认定*ST金泰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袁翔、罗甸共同向9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具体如下:
原告姓名
投资差额损失(元)
佣金损失(元)
印花税损失(元)
合计(元)
寇*梅
17,780.34
5.334
17.78
17,803.45
郑*新
195,864.037
58.759
195.864
196,118.66
娄*娟
4,009.75
1.203
4.01
4,014.96
常*婷
13,779.042
4.134
13.779
13,796.96
曹*
11,910.459
3.573
11.91
11,925.94
徐*
1,489.785
0.447
1.49
1,491.72
马*芳
3,904.391
1.171
3.904
3,909.47
宋*
3,144.515
0.943
3.145
3,148.60
周*君
6,647.199
1.994
6.647
6,655.84
赔偿总金额为258,865.60元,案件受理费及损失核定费用也由袁翔、罗甸共同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ST金泰合计收到108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除上述两起已一审判决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未判决,未判决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827.73万元。
对公司利润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其余未判决案件,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