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舫:
经查,李明舫(身份证号:120**********1026)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银行机构工作期间对该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分局拟对李明舫予以警告。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金罚告字〔2025〕8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