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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5岁女孩瞒着父母在街边打耳洞,光左耳就打了14个,次日,她的耳朵又红又肿

上海,15岁女孩瞒着父母在街边打耳洞,光左耳就打了14个,次日,她的耳朵又红又肿,还发炎了,父亲看见后既愤怒又心疼,他找到店家:她是个未成年孩子,打耳洞得征求父母意见,而且光一边耳朵就打14个洞,身体怎么受得了?店家:从外貌上看,看不出年龄,而且此类要求并非罕见。父亲气不过,投诉到消保委。网友:自己孩子没管好,你没责任吗? 小琴(化名)是上海人,今年15岁,像很多小女生一样,她爱美、也爱打扮。 7月初的一天,小琴跟朋友上街玩,无意中,她在街边看到一个打耳洞的店铺,店铺门口的广 告牌瞬间吸引了她。 她看着广 告牌上那些漂亮的小哥哥小姐姐,他们的耳朵戴着各种样式的耳钉看起来很酷、帅帅的。 小琴心动了,她也想自己像他们一样看起来酷酷的。 于是,小琴和朋友走进店里,店员热情地招呼她们,还向她们介绍了店里各种各样的耳钉款式。 小琴看着展柜里各种漂亮的耳钉心动极了,她当即决定自己也要打耳洞。 经过一番挑选,小琴选出了几款自己喜欢的耳钉,店员给她看了几款打耳洞的排列样式,最后,小琴决定在左耳打14个耳洞。 两人讨价还价后,最终决定,打14个耳洞外加14个耳钉一共808元。 打完耳洞,小琴虽然觉得耳朵很疼,但是痛并快乐着,等过些日子,耳朵恢复后,就可以戴上美美的耳钉啦。 到时候,她也像广告牌上的小姐姐,有着酷酷帅帅的耳朵,小琴越想心里越是美美的。 因为去打耳洞她是瞒着爸妈的,所以当天晚上小琴没有敢在父母面前过多展露耳朵。 她以为,再过些日子,耳朵恢复了,到时候爸妈也拿她没办法了。 谁料,第 二天醒来,小琴发现自己的耳朵又红又肿,非常疼,有的洞口还流脓了。 小琴意识到无法继续隐瞒,只能向父母坦白。她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小心翼翼地把这事告诉了爸妈。 小琴爸爸一看,当即十分生气,对她擅自打耳洞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 小琴此前未告知父母,原想等耳朵恢复后再说明情况,没想到是这个结果。 气不过的小琴爸爸当即让小琴领着他上店家讨说法。 小琴爸爸认为,女儿才15岁,是一个未成年人,店家要么拒绝给她打耳洞,要么征得父母同意。 更何况,光一只耳朵就打14个耳洞,孩子的身体怎么受得了? 可店家却说,从外貌上很难准确判断出小琴的年龄,而且提出这类要求的女生并不罕见。 小琴父亲投诉到消保委,他认为15岁的孩子,一次性要求打14个耳洞,明显超出了她这个年龄应有的判断力和承受能力,店家要么直接拒绝,要么征求父母意见。 消保委指出,店家没有核实孩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存在过错,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店家退还小琴全额费用808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 1、《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外,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本案中,15岁的小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次性在左耳打14个耳洞,不仅密集穿刺易引发感染,还会显著改变外观,远超她对风险和后果的认知能力,并非其年龄智力能独立决定的事。 因事前未获父母同意、事后未被追认,这笔交易按法律规定效力待定,最终归于无效。 2、《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这个事件里,15岁的小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自然就是她的法定代理人。 小琴擅自打14个耳洞,既涉及人身健康风险,也产生了808元消费,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店家追责、要求退款,正是在履行保护女儿人身与财产权益的代理职责,完全符合该法条的核心要求。 3、有人说,小琴私自去打耳洞,是她父母没有教育好孩子,父母也有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小琴父母对她有教育和保护义务,需引导正确认知美容风险、监管消费行为。 但小琴瞒着父母打耳洞,现有信息未显示父母存在主动放任或未履行教育的明显过错,故主要责任在店家;若父母事前已知却未干预,才可能涉及监护疏漏。 其实,父母的监护不可能做到24小时“无缝覆盖”,孩子的隐瞒行为本就带有青春期的叛逆属性,若仅因孩子的一次擅自决定就否定家长的教育,反而弱化了商家未履行审核义务的核心过错。 说到底,这起事件最该引发反思的是商家,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当成可有可无的口号,而应落实到具体服务中。 对疑似未成年人,商家应该主动查问年龄、对高风险需求果断说“不”,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最基本的守护。 而家长和学校也需借此契机,和孩子聊聊“什么是真正的美”,让审美教育跟上青春期的脚步,比事后追责更有意义。 大家赞同吗?#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尊法守正道,用法化矛盾。

评论列表

爱与理想不可辜负
爱与理想不可辜负 1
2025-08-31 22:19
我女儿5岁时自己找邻居阿姨打耳洞,非要打不可的,死皮赖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