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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和处罚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和处罚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30日

(朝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