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别玩!”上海,老人吃饭给了服务员100元小费,时隔一年,老人总是过不了心里这个坎,觉得给多了,就去餐馆要回这100元小费。不料,该服务员已经离职,老人就报警求助,面对警察蜀黍的批评,老人:任何事情都要讲道理; 事情要从 2023 年初的一个周末说起。据涉事餐馆老板回忆,当天中午用餐高峰刚过,老人独自走进店里,点了一份本帮菜套餐。用餐过程中,负责接待他的服务员小李(化名)格外细心 —— 看到老人牙口不好,主动帮忙将菜品切得更碎;发现老人杯子里的茶水凉了,又及时添换热水。老人用餐结束结账时,或许是被这份细致打动,在支付餐费后,额外从钱包里抽出 100 元现金,递给小李说:“小伙子服务不错,这是给你的小费。” 小李当时有些意外,反复推辞后,在老人的坚持下才收下,并连声道谢。餐馆老板表示,店内并无强制小费制度,顾客自愿给予的小费通常由服务员个人所得,当时他也在场,目睹了老人主动给小费的全过程,“老人当时脸上带着笑意,看得出来是真心认可服务,没半点不情愿的样子”。 可谁也没想到,这笔在当时被视作 “心意” 的小费,却成了老人心中挥之不去的疙瘩。2024 年初,时隔近一年后,老人再次出现在这家餐馆,只是这次的目的并非用餐 —— 他找到老板,明确提出要索回去年给小李的 100 元小费。“我后来越想越不对劲,一顿饭才花了 80 多块,小费给 100 块也太多了,当时就是脑子一热。” 老人向老伴解释,这一年里,他时常想起这笔小费,总觉得 “亏了”,心里始终过不了这个坎,所以才专程来要回。 面对老人的要求,餐馆老板感到十分为难。他告诉老人,去年收下小费的服务员小李,在半年前就因个人原因离职,目前已经联系不上,“就算能联系上,小费是您当初自愿给的,现在过去这么久再要回来,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老板试图耐心劝说,解释小费的性质是顾客对服务的认可,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且时隔一年,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律角度,都不具备索回的依据。 但老人却不接受这个说法,他反复强调:“我当时是给多了,现在意识到了,就该拿回来。他(小李)不在,你们餐馆就得负责,毕竟人是你们的员工,事情是在你们店里发生的。” 双方僵持了近一个小时,老板始终无法说服老人,老人见状,直接掏出手机拨打了 110,以 “财产纠纷” 为由向警方求助。 辖区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在分别向老人和餐馆老板了解情况后,首先明确了事件的核心:老人当初给予小费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第六百五十八条指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警向老人解释,他当时已将 100 元现金交付给小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且该赠与行为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从法律层面,索回小费缺乏依据。同时,民警也指出,小费作为一种自愿的服务认可形式,时隔一年再反悔索回,不仅不符合消费伦理,也违背了当初的真实意愿,“您当初是出于对服务的满意才给的小费,现在仅凭‘觉得给多了’就要求返还,确实不太合适”。 即便民警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老人依旧没有改变想法,他反复对民警说:“任何事情都要讲道理,我承认当时是自愿给的,但我后来想通了,给多了就是给多了,这 100 块是我的钱,我就有权利要回来。他(小李)不在,餐馆就该承担责任,不然我这钱不就白给了?” 最终,在民警的耐心调解下,餐馆老板为了息事宁人,提出愿意个人拿出 50 元给老人,希望能缓解他的情绪,但老人拒绝了,坚持要拿回全部 100 元。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民警只能记录相关情况后结束调解,并再次提醒老人,此类纠纷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若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胜诉概率极低。 事件被餐馆员工无意间发到网上后,很快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老人的行为过于计较,“100 元小费是自愿给的,时隔一年还去要,有点不近人情”;也有网友表示理解老人的心理,“可能老人平时生活比较节俭,100 元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只是用错了方式”;还有法律从业者在评论区补充,此类自愿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除非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老人的诉求确实缺乏法律支撑。 这场看似不起眼的 “小费风波”,其实并非简单的 “斤斤计较”,而是折射出不同群体对消费规则、赠与伦理的认知差异。对于老人而言,或许是节俭的习惯让他对 100 元的支出耿耿于怀,但从法律和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来看,自愿做出的承诺应当被尊重,时隔一年的 “反悔”,不仅难以得到支持,也可能让当初那份认可服务的 “心意” 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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