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货车司机刚续上保险就发生事故,被撞的摩托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当家属把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6万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拿出保单拒绝理赔,理由是保单生效日期是在发生事故的次日凌晨,发生事故的当时,并不在理赔范围内,法院经过审查后最终这样判决。 货车司机张伟忙着跑车,把保险到期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直到保险都已经失效7天才发现。 好在这7天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的交通事故,张伟稍微能够安心一点,但是车辆的保险还是得交,于是在2023年5月24日,张伟找到保险业务员沟通续保的事情。 因张伟驾驶着自己的那辆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已经在5月17日到期,所以续保的手续可能要的多一点。 张伟还在路上,来不及去跟保险业务员面对面沟通,只是通过手机传送材料,由保险业务员线上为他办理续保事宜。 最终在2023年5月24日下午3点多,张伟才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费用交上,随后保险公司给张伟发来了电子保单。 但是张伟忙得连电子表单都没有看到,就接着上路了。 可能是忙碌的工作比较疲惫,张伟刚上路后20分钟就发生了意外。因张伟超车未谨慎注意,撞上了一辆摩托车。 张伟赶紧拨打报警电话,叫来救护车把摩托车车主王强送往医院救治,可惜经过抢救后,王强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王强的家属赶到后,交警也对事故做出了认定,认定张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伟就是个司机,就算赔偿的话也赔偿不了多少钱,但是张伟开的车肯定有保险,于是王强的家属就把张伟以及张伟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伟在超车的时候将王强撞倒,王强经抢救无效身亡,张伟应该对王强的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强家属起诉张伟以及张伟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正常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应该按照走这个流程进行保险理赔,可是张伟的投保却出了问题,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因张伟之前的保险已经到期,张伟是在到期后过了7天才续保的,而且张伟续保的时间和发生交通事故是同一天。 虽然续保在前,发生交通事故在后,但是张伟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是并未生效的状态。 保险公司提供了张伟续保的电子保单凭证,证明张伟所续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生效日期是在2023年5月25日的零点。 但是张伟与王强发生交通事故是在5月24日下午3点后,也就是刚交完保险费用,刚答应出来电子保单的20分钟后。 保险公司认为,张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节点并不是在保险生效期内,不能构成理赔,所以拒绝理赔。 张伟认为保险既然已经缴纳了费用,就应该是即时生效的。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属于是格式条款,在续保的时候也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保险公司在续保的时候并未明确告知零时起保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属于未尽到告知的义务,侵害到了张伟的权益,对其造成损害,张伟要求按照即时起保进行保险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强的家属起诉索赔450987元的损失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而且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书可以确定责任的划分。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张伟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承保期内,拒绝理赔,提供出电子保单佐证。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张伟是在脱保状态下续保,保险公司也很清楚张伟的这个情况,在续保时却并未告知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选择按照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的确剥夺了张伟的选择权。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张伟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因并未在发送电子保单后对保单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应该按照保单规定的生效时间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