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年前,李某姐弟俩的父亲去世。李某姐弟俩按照习俗给父亲办理了后事后,将父亲葬在叔叔家的地里。 转眼1年多过去了,李某姐弟俩去祭拜父亲时,结果发现父亲的坟被人挖了,而且棺木裸露在外。 李某姐弟俩当场就怒了!直接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查明系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随后以破坏坟墓为由,均对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事后,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经过一二审均败诉。 虽然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均被警方处罚,但是李某姐弟俩也难以释怀,给父亲迁坟后,携母亲一起将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3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万元丧葬费、9481.18元办理迁坟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以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共计约8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坟墓作为安葬死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被告3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3人限期向李某姐弟及其母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办理迁坟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3113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姐弟一方认为赔偿金额畸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安葬死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他人坟墓。 具体本案中,虽然李某姐弟父亲的坟墓葬在被告3人家的菜地里,两家存在其他矛盾,但都不能成为被告3人破坏李某姐弟父亲坟墓的借口。 被告3人破坏李某姐弟父亲的坟墓时,李某的父亲已经安葬在被告家菜地一年有余,从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安葬时必然经过被告家同意,不存在违法安葬的情况,被告3人辩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私力救济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到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3人进行行政处罚,判决被告3人赔礼道歉的情况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被告3人的行为导致李某姐弟家迁坟,迁坟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亲人误工费用、安葬物品费用等,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李某姐弟以及堂哥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同时,还指出死者与被告其一系亲叔侄关系,无论两家有何矛盾,被告等人的行为都应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这事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