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对多项重要条款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权益相关条款调整
在法定代表人方面,修订后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且公司需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新增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
股东权益方面,公司股份发行相关条款中,“同种类”改为“同类别”;公司股份总数表述调整为“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2,243.340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此外,公司对股份收购、财务资助等事项的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公司或其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和限制,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且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及董事相关规定变化
原“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股东会的职权、召集、提案与通知、表决和决议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例如,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等。
董事相关规定也有诸多变化。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辞任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明确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等。同时,新增独立董事相关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特别职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财务会计及公司运营相关条款修订
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调整为剩余股利,并明确了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等,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运营方面,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优化,如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等。
此次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公司适应发展需求、规范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的未来运营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投资者和市场将持续关注公司在新章程框架下的各项决策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