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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与“收”都难逃法网

无业男子姚某不到半年时间流窜海口多地盗窃他人电动车,销赃获利超七千元,电动车店主何某明知姚某售卖的21辆电动车均是盗窃而来,仍以低价收购并转卖获利。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180元;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美兰区、龙华区等多地采用剪断线路重接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销赃给何某及李某等人,共获利7180元。何某系美兰区一家电动车经销店店主,为谋取非法利益,其明知姚某售卖的21辆电动车均是盗窃而来,仍以低价收购后加价转售给他人,共获利2550元。案发后,何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盗窃电动车车主欧某等5人的损失共计5300元,并获得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向法院预缴罚金2000元。

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何某明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何某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杨作品编辑陈妹林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