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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女子在公共露台下了老鼠药,没告诉任何人,不料,邻居把没拴绳的比熊犬放上

广西南宁,女子在公共露台下了老鼠药,没告诉任何人,不料,邻居把没拴绳的比熊犬放上露台玩耍,结果狗中毒身亡,邻居报警后,女子口头同意赔偿邻居2500元,第二天就反悔,说啥不肯赔!邻居一怒将女子告上法院,要她赔偿购买狗、抚养狗的费用,共9998.54元,法院判决亮了。 8月26日光明网报道,2025年4月,丁女士发现,露台上的老鼠越来越多,经常能看到它们到处乱窜,四处啃咬,实在忍不了。 于是,丁女士买来含有剧毒老鼠药,打算在露台上下点耗子药,把这些讨厌的老鼠一锅端了。 为了能让老鼠上钩,丁女士弄了一些木薯块儿,将老鼠药拌在里面,然后,放在露台大概一米高的围栏上。 当时,丁女士下药时也没多想,既没有写个牌子提醒下了老鼠药,也没有和任何人说一声,可她没想到,就是这两个疏忽,为后面的事情埋下了隐患。 原来,丁女士有一个邻居林大姐,两家住同一楼层,共同使用这一处公共露台。 5月7号晚上,林大姐像往常一样,没有给自家的比熊犬“思念”拴绳,就把它放在露台上玩耍。 比熊犬在露台上跑来跑去,玩的不亦乐乎,可是,没过多一会儿,它就开始呕吐、抽搐,眼看着要不行了。 林大姐吓坏了,赶紧抱起“思念”把它送到了宠物医院。 可惜的是,尽管医生全力抢救,“思念”还是没有救过来,死了! 狗子本来好好的,怎么就突然呕吐、抽搐呢?宠物医生检查后,证实“思念”是因为吃了老鼠药才中毒死亡的。 林大姐心疼不已,一想到不知谁下的老鼠药,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好好的一只狗就这么没了,气的她报了警。 经过民警调解,丁女士口头同意赔偿林大姐2500元。 林大姐心里也稍微松了口气,觉得这事也算是有个说法了。可没想到,丁女士第二天竟然反悔了,说啥都不肯赔钱。 林大姐不禁火冒三丈,她觉得丁女士太不地道了,而且,她怀疑丁女士是因为曾被狗追过,所以就蓄意投毒。 于是,林大姐一纸诉状把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赔偿购买狗的费用、抚养狗的费用,精神损失费一共9998.54元。 丁女士也有自己的理由,她辩解说,自己投老鼠药的位置那么高,将近一米,狗本来是够不到的,而且,自己灭鼠也是合理行为。 她还觉得主要原因是林大姐没有给狗拴绳,才让狗吃了老鼠药。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 法院会怎么看呢? 1、丁女士在公共露台投放剧毒老鼠药,未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区域投放有毒物质,比如像案例中丁女士在公共露台投放剧毒老鼠药,却不设警示,不通知他人,这就存在过错。 一旦因为这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就像林大姐的宠物犬误食老鼠药死亡,投放者丁女士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也提醒大家,在公共区域做任何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事情,都要谨慎并设置警示,不然出了问题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2、林大姐遛狗不拴绳,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大姐没有对宠物犬拴绳,让犬只在公共露台自由活动,这其实是没有尽到合理管控宠物的责任。 当宠物因为误食有毒物质死亡,在划分责任的时候,宠物主人自身也存在过错。 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宠物主人的这种过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告诉宠物主人们,一定要按照规定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不然在发生意外时,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3、林大姐要求丁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丁女士在公共露台投毒导致宠物犬死亡,给宠物主人林大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那么,林大姐作为宠物主人是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4、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丁女士在公共露台投剧毒鼠药未警示,明知可能有宠物活动仍为之,存在重大过失,承担 80%主要责任。 第二,林大姐未给比熊犬拴绳管控,有过错,自担 20%次要责任。 第三,法院认可购犬费 2000 元、抢救费 180 元,共 2180 元,丁女士按责赔 1744 元;疫苗费、日常抚养费非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第四,林大姐饲养宠物犬 4 年对她意义重大,非正常死亡致其严重精神损害,丁女士需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 元。 综上,丁女士共赔林大姐 2544 元。 这件事,也告诉大家,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时,一定要考虑他人安全,设置警示标志,不然一旦发生意外,是要承担责任的。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