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订,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党组织建设等多个方面。
公司治理相关条款调整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面,修订后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需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股东权利义务方面,新章程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明确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同时,新增条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方面,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形与原章程基本一致,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偿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且需满足多项条件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也有所变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授权作出决议,且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相关条款修订
原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并对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并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党组织建设相关调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的职责包括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程序作出决定。
其他重要修订
在董事任职资格方面,新增了一些限制条件,如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董事。同时,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董事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董事会方面,新增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明确。
此外,公司还对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下为部分修订条款对比表格: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新增一条(新章程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四十条(续)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四)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六)除不可抗力,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