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检察院对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多次盗窃电动车电池的李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查,2024年以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夜间窜至儋州市各街道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专门寻找无人看管的车辆盗窃车载电池。今年1月,李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巡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在其家中查获三轮电动车1辆、被盗的二轮电动车电池218块,以及T型工具、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李某某多次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存在部分盗窃未遂、累犯,以及盗窃所得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官结合此案释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2年内盗窃3次以上则构成“多次盗窃”,均触犯盗窃罪。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数额和次数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伪装身份行窃终究难逃法网,勤劳致富才是正途。同时呼吁群众提高防盗意识,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监控区域,发现可疑人员拆解车辆时及时报警,守护好个人财产安全。(记者畅凯编辑邹宇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