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1条,到底是更好还是会更坏? 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至此我们正式在法律上承认小三和私生子均有法定继承权。 1071条的在法规上保护非婚生子的继承权,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结果估计是适得其反! 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明显弊大于利,有不可估量的社会负面影响,不会维护社会稳定,反而是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样的法规会进一步破坏公序良俗,助长礼崩乐坏,助推社会价值观混乱。 同时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解构一夫一妻制,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 另外它极大的损害合法妻子与婚生子的权益,与婚姻法等其它法律条款相冲突。 最后它同时损害广大普通男性的结婚权益,激化阶级矛盾。 诸如离婚冷静期、私生子继承权。。。。等等等等,最后事实都会证明一切都是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