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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公司提供担保是常见的增信方式。但如果公司没按规矩走内部决议程序,担保合同还有效吗?债权人没审查决议,能直接要求公司担责吗?
一、案情简介:一笔贷款引发的担保争议
2019年,某建筑公司因资金需求,向某信托公司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为确保债务履行,信托公司还要求多家公司提供担保:某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用160个车位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住宅公司、辛某、吴某等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其他公司通过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建筑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后便不再履约。信托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建筑公司及所有担保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庭审中,建筑公司对复利条款无效、部分抵押未登记等问题提出抗辩,但其他担保方经传唤未到庭,也未对担保效力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某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合同因未取得公司内部决议,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其他担保方按约承担责任;建筑公司需偿还借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公司没走内部决议,债权人没审查,担保有效吗
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不是还不还钱,而是担保合同有没有效。某房地产公司用160个车位抵押,但始终没拿出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信托公司认为抵押登记都办了,合同肯定有效;但法院却指出:公司对外担保不是盖个章就行,必须经内部决议程序;债权人也不能躺平只看公章,得主动审查决议!
具体来说,争议核心在于两点:
1.公司为他人担保,是否必须经内部决议
2.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三、裁判要旨:法院必须主动审查,债权人没审查要担责
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核心依据是《公司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说了算,必须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的合法决议。
针对本案,法院进一步阐明:
1.即使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抗辩,也不代表其默认同意担保。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意思表示需通过内部决议体现,法院必须主动审查;
2.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提交某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决议文件,也未证明自己合理审查过决议,无法证明自己是善意债权人;
3.因此,抵押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效力,信托公司不能就该车位优先受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现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法院酌定某房地产公司对建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1/2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债权人、公司都需绷紧合规弦
对债权人:
别以为拿了公章签合同就万事大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审查内部决议——重点看:
(1)决议是否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作出;
(2)决议内容是否明确同意担保,且担保金额不超公司章程限制;
(3)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限。
如果没审查,一旦担保无效,债权人可能无法要求公司担责。
对公司:
内部决议不是走过场!即使担保合同上盖了章,若未按章程走决议程序,可能被认定为越权担保。此时,若债权人未审查决议,公司虽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因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公司完善内部用印流程,对担保事项设置决议前置审批,避免被签名、被盖章风险。
对中小股东:
这个案例是保护伞!公司对外担保可能让公司资产缩水,直接影响中小股东权益。法院强制审查决议,就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滥用控制权,用公司资产为他人兜底。中小股东若发现公司违规担保,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或确认无效。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合规是最好的护城河。公司担保看似是签个合同的小事,实则涉及股东权利、债权人利益、交易安全的复杂平衡。《公司法》的内部决议程序,不是限制公司经营,而是为了让担保行为更审慎、更透明。对债权人而言,主动审查不是麻烦,而是防范风险的安全锁;对公司而言,按章办事不是束缚,而是保护自身和股东的防护网。
市场交易中,专业与合规从不是加分项,而是必选项——毕竟,法律保护的,从来都是按规矩做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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