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版《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股东与股东会、董事会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北京首钢股份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9年7月27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3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4,967,370元。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涵盖钢铁冶炼、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等多项业务。
股份相关规定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96,0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31,000万股。已发行股份数为7,754,967,37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对股份增减和回购有明确规定,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资本,减少注册资本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减少注册资本等六种情形下除外。同时,公司对股份转让也有严格限制,如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等。
股东与股东会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相关
董事会由7-13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还包括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等多项职权。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行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等职权。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风险、ESG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明确,对董事会负责。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按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依法依规、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现金分红的原则,具体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盈利情况确定。
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也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公司解散需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期间行使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等职权。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北京首钢股份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