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微信群里动动手“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赚取佣金?这种看似“躺赚”的门路,实则是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这起被告人因“抢红包”而获刑案件。
2023年11月,被告人叶某与魏某商议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跑分”(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人代收款并转账的“洗钱”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2023年12月,叶某与魏某按对方要求共同出资,在担保平台缴纳保证金,由上家进行“派单”做任务。魏某购买了企业微信账号、企业微信群,上家在收到魏某创建好的企业微信群二维码后,再将他人引流至该微信群内发红包。
叶某等人明知资金来源是电信诈骗等非法渠道,仍然组织人员作为“领包手”进入群内抢红包,资金汇总后转入叶某等人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按照与上家的约定扣除20%的好处费后(其中13%作为给“领包手”的好处费),将剩余资金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进行兑换,并转移至上家指定的虚拟币钱包地址。
其余十名被告人在群聊中收取“红包”,并将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抢红包”和帮助线下收款,再将收取的资金转账至上家指定的微信账号,帮助走账,按照比例获得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等十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以抢红包的方式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十二名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对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称,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他人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如陌生人转账)、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犯罪工具人”。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