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贵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采用“引导感化+倾情调解”的调处方式,庭前化解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获得矛盾实质化解,亲情重归于好的良好解纷结果。
被继承人欧某、潘某系夫妻,两人育有欧甲(长子)、欧乙(次女)、欧丙(小女)三名子女。原告朱某系欧乙的独子,欧乙因身患疾病先于父母去世。数年后,欧某和潘某先后离世,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欧某夫妇离世后,原告朱某要求代母亲欧乙继承欧某夫妇的部分遗产,遭到欧甲和欧丙的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原告朱某对欧甲和欧丙一并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欧某夫妇的部分遗产。
考虑该案的特殊性质,承办法官在详细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多次耐心听取双方诉求。被告之一欧甲声称父母生前由其负责赡养和医疗,主张自己应多获得遗产份额,另一被告人欧丙因与欧甲存在其他矛盾,坚称待该矛盾解决后再行商讨遗产分割。因三名当事人相互间严重对立,调解工作面临寸步难行的境地。对该案进行审慎研究后,办案团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情形,原告朱某身为外孙有权继承欧某夫妇的部分遗产,但若依法直接作出判决,双方矛盾将难以彻底消解,亲情也将愈加破裂。
为取得最优解纷效果,办案团队决定继续坚持以调解方式解纷的策略。后续调处中,承办法官结合办案经验和真实案例,首先向双方阐明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帮助双方清晰认识该案中的法理关系;随后,承办法官采取暂搁争执、回忆亲情的方法,引导欧甲和欧丙重忆和珍惜兄妹之情,促使两人先行解决案外矛盾,同时劝导原告朱某感恩多年以来,特别是其母亲去世后两原告作为长辈对其的关心和照顾,感化双方珍视亲情、回归亲情;双方均有所感悟后,承办法官适时组织双方面对面讨论遗产分割问题,加快推动解纷进程。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涉案遗产的种类及金额,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秉持有利于分割和处置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反复主持双方商讨分割方案,使双方意见渐趋一致,承办法官多达15次的倾情调解和办案中的良苦用心使双方深受触动并再三致谢。8月21日,双方最终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暖心落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