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男子把朋友介绍给另一位朋友,3人处成铁哥们。谁知,男子竟色胆包天睡了一朋友妻子,还恬不知耻地告知了另一朋友。然而,一个月后,他竟又与另一朋友的女朋友发生关系。后被其发现。两人一同找他算账,一怒之下把他打成轻伤一级,这下两人悲剧了! 据长江云新闻8月21报道,都说朋友妻不可欺,可赵某却把2个朋友的妻子与女朋友都睡了,两朋友找他对峙,一气之下把他打成轻伤一级,他拒不接受赔偿与谅解,非把两朋友送进去。 2022年,付某先认识了赵某,俩人越聊越投缘,慢慢成了朋友。 后来付某又通过赵某,认识了王某,一来二去,三个人经常凑在一起吃饭、聊天,关系越来越近。 后来3人成了好朋友,关系处成“铁三角”级别的情谊。 因此,赵某认识了付某的妻子还有王某的女朋友,都是以嫂子、弟妹相称。 谁能想到,在2024年11月,赵某干了件特别不地道的事儿,他竟和付某的妻子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 都说朋友妻不可欺,要是换别人,躲都躲不及,可赵某倒好,他以为耻反而为荣。不仅没藏着掖着,还转头把这事儿告诉了王某。 王某一听就懵了:你咋能做这事?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更何况她是朋友妻?这事干不得! 虽赵某对王某说了他的秘密,但王某觉得赵某不是出于信任,而且张狂,心里特别扭,认为他人品不好,可碍于3人关系,他只把这事压在心里,牙口缝没漏。 王某以为他说了赵某,他会反省自己。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2024年12月29日,他竟与王某女朋友发生关系。 本就对赵某戒备的王某,很快就得知了此事,他气得快炸了:主意打到我女朋友身上了,这还是人吗? 他把赵某揪来兴师问罪,赵某发现事情败露,给王某下跪认错,可气急败坏的王某控制不住情绪,上去朝他嘴上扇了两巴掌,又在左大胯上踢了两三脚,在后背上用膝盖顶了两下,骂他简直是畜牲! 可王某难咽这口气,愤怒之下,他把之前赵某和付某妻子的事儿,一五一十地告诉了付某。 付某得知此事也气炸了,自己拿赵某当兄弟,他却背后捅刀子!简直是耻辱! 2025年1月,两人一同去找赵某,当面对质,让他把事说清楚。 可赵某死活不承认做了那些龌龊事。付某气坏了,敢做不敢当?他情绪激动,直接从后备厢里拿出棒球棍,对着赵某的胸口、后背这些地方,一下下打过去,期间还忍不住用拳头揍赵某。 等付某打够了,气也稍微消了点,就和王某一起,开车带着被打得够呛的赵某往回走。 可他们没走多远,就被巡逻的民警给截住了,原来有人看到了打架的场面,报了警。 民警把赵某送到了医院,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赵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王某及付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付某从车辆后备厢拿出棒球棍,并使用拳脚对赵某胸、背等身体部位反复持续殴打;王某也参与其中,存在伤害赵某身体的行为。 经鉴定,赵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符合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达到“轻伤”程度的构成要件,所以付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可以据此对付某、王某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法院审理,把整个事儿的来龙去脉都查得明明白白。法官认为,付某和王某故意伤害赵某的身体,还导致赵某轻伤一级,这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了,所以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成立的。 付某和王某被抓后,都老老实实地交代了自己罪行,这在法律上叫“坦白”;而且付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情况都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但赵某对王某坚决不予谅解,也不接受他的赔偿,因而,王某没有缓刑机会。 最后法院判决: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有人说,这两个女人都各自有对象,大家又是好友,为什么都愿意跟赵某?想不通! 有人说,赵某最缺德,可谁来整治他? 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关注@小栗子看法 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