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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时分,谁动了我的银行卡?

午夜时分,手机屏幕在寂静中微微亮起,随后又迅速暗下,多条银行及第三方平台验证码短信悄然涌入,银行卡里的钱如梦幻泡影般消失。未曾有过任何操作,究竟是谁在觊觎我的银行卡?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这一离奇事件背后的真相。

2024年8月的一个深夜,姚某的手机屏幕在黑暗中突然闪了一下,随即又归于沉寂。而此时,不远处的毛某、郜某则通过截获的手机验证码,成功侵入了姚某的手机银行账户。次日,姚某惊愕地发现,深夜收到多条银行验证码短信,被盗刷资金1.9万余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用于实施犯罪的“嗅探”设备、电脑和手机,毛某与郜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查,2024年6月至8月,毛某、郜某利用“嗅探”设备非法获取多名被害人信息,并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至网络平台,通过平台消费或充值的方式盗刷6.2万余元。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西工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毛某、郜某使用“嗅探”设备伪装成基站,通过软件实时截获200米内的手机验证码。获取验证码短信后,毛某登录被害人网络平台账户窃取姓名,并将这些信息发送至境外聊天软件群组,群内的上线会向他们反馈被害人完整信息。随后,毛某登录被害人手机银行,开通凭验证码短信即可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并联系境外上线远程操作话费充值、电费缴纳或转账。在赃款分配上,他们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上线将毛某、郜某分成所得转入毛某的虚拟货币钱包,毛某出售虚拟货币完成资金转移。

由于电子证据易灭失,为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官深入分析研判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三固定”的取证方案——固定设备、固定数据、固定流程。通过这一侦查取证方案,完整还原了毛某与郜某从信息窃取、资金盗刷到赃款转移的犯罪链条。

2025年1月3日,西工区检察院依法对毛某、郜某提起公诉。3月28日,法院以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郜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二人提出上诉。6月3日,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大家,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切勿轻易泄露重要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