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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技术高管却“秘密跳槽”对手公司

2019年,罗某入职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任职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年薪近80万元。罗某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保密范围及竞业限制承诺,竞业限制期限2年。3年后,罗某离职时签署了《承诺书》,重申了竞业限制保证,若违约,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起初几个月,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偿金近12万元。但其后经调查发现,2023年2月底到3月初,罗某连续在工作时间频繁出现在浙江某半导体公司,其主营业务与罗某的原公司高度重合。此外,罗某在竞业限制期内有频繁的从杭州出入境的记录,短则几天,长则数月。于是,集成电路公司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罗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100多万元违约金、返还部分补偿金、赔偿调查费。

法院:构成违约判处技术高管赔老东家5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原公司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接触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期间,罗某连续出入于与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浙江某半导体公司经营场所范围,并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原告公司提供了几份比较重要的证据,包括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官网的广告、还有罗某的出入境记录。他进出第三方公司所在大楼的视频记录,还有罗某自己登记的住宿信息里面,包含有接待单位是第三方公司,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

根据现有证据,法官认定罗某违反了《承诺书》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庭是根据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再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罗某应支付用人单位50多万元的违约金。

法官介绍,竞业行为通常隐蔽性较高。在实践当中,劳动者与新单位通常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纳税、不缴纳社保。他们通常以合作、培训、顾问等方式为竞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在科技、通信、医药等竞业限制多发的领域,通过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确有必要。法官提醒,员工有权追求职业发展,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竞业限制的司法保护,可以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挖掘和恶性竞争的作用,让企业放心地培养关键人才。

新司法解释明确竞业限制边界为劳资双方划清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申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其中有3个条款与竞业限制相关,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面都作了约束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需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秘密事项相适应。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对于未接触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其他劳动者,即使签订了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三条,申请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