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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台“被直播”诉主播及公司侵权,法院判令公司公开道歉

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一名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长时间摄入直播镜头,导致被亲友调侃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方未经许可拍摄他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鉴于主播行为属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判决该公司在其直播账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法官借此案提醒,直播营销需注意法律边界,尊重他人权利。

据案情介绍,2024年某天,李某利用某平台为某公司进行直播盈利销售。李某从早上开始直播,下午5时左右下播,直播过程中李某多次并长时间将直播镜头直对某公司前台,致使工作人员王某长时间曝光在直播镜头下。王某的很多亲戚朋友在看到这场直播后,打电话询问与调侃,给王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烦恼。为此,王某多次找李某、某公司协商,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李某、某公司都没有给任何说法。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公司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李某辩称,直播视频在直播结束后已随即消除,无法重播和保存,所以现在亦无法进行删除操作。事发后,李某已在公司领导协调下向王某道歉。此外,李某称自己直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某公司的产品,镜头多数时间朝向王某,是因需拍摄某公司名称,并非故意拍摄王某,也未将王某长时间曝光在直播镜头下,且直播中未曾公布原告的姓名和身份,亦未使用王某的肖像和名字进行宣传,没有侵犯王某的人身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某平台直播带货过程中,未经王某同意,对工作状态中的王某进行拍摄,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但因李某是某公司经理,经公司鼓励在工作时间、场所为宣传公司而实施直播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在私下协商过程中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亦认可李某直播是为了工作,由此可见李某直播带货是职务行为,故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对王某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案涉直播视频现已消除,无再删除的现实可能,故对王某要求被告删除直播视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酌定由某公司在李某直播所用抖音账号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方面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中,王某主张因曾出现在李某直播视频中而被亲朋好友调侃,其精神受到极大损害。但李某仅是在直播带货视频中摄入了王某工作时的状况,而直播带货并非不正当职业或行为,王某出现在直播带货视频中并不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李某在直播过程中公开其姓名、身份或利用其肖像、姓名、身份销售产品并因此造成其社会地位、社会评价严重降低,而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于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商河法院龙桑寺人民法庭副庭长王芝静表示,法律一方面保护着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另一方面也保障着公众在开放空间进行拍摄的合理自由。任何权利主张都需要符合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谨认定标准,这体现了司法在调和多元社会价值上的智慧,也是法治社会中需要我们共同理解的基本逻辑。法官借此案提醒,直播营销虽有其便利,但也需注意法律边界,尊重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