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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管领域涉旅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现公布以下涉旅游执法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1.日照市东港区某兴宾馆收取空调使用费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5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美团平台预定了日照市东港区某兴宾馆的房间并于5月3日办理入住,入住后当事人收取空调使用费10元。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房型简介-便利设施”中注明了空调收费但未标明收费标准,经营场所也无空调使用费的价格公示。事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停止收取空调使用费,主动退还消费者房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空调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2.日照市东港区某小二鲜切牛肉火锅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2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到日照市东港区某小二鲜切牛肉火锅店就餐,该店没有明码标价,饮品价格过高,且没有菜单。经查,当事人店内醒目位置设立菜牌,标明菜品及价格,但其货架上摆放的“雪碧”等饮品未标明价格。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将未明码标价期间获得的款项进行退赔,并就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雪碧”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3.阎某玲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7日,五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平台转办的群众举报,称阎某玲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对该台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在五莲县洪凝街道山阳驿站对面路边经营流动摊点,在经营过程中为该电子秤加装作弊功能。

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加装改变称重数据装置的计量器具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加装作弊装置的电子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锅香自助小火锅防蝇设施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不相适应案

2025年6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锅香自助小火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防蝇设施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不相适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对当事人防蝇设施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处罚。

案例5.日照市东港区李家台某恋渔家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5年7月7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日照市东港区李家台某恋渔家使用计量不准电子秤。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涉案电子秤经日照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庭芳民宿酒店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者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案

2025年5月28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外卖平台订购该店外卖,平台登记信息与商家实际配送信息不符。经查,当事人平台登记信息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庭芳民宿酒店,实际外卖制作店铺为日照某海民宿酒店。

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供商品,未按规定在网络平台店铺显著位置或者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