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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在某电子公司上班,每日他都提前7分钟下班。岂料,一日,下班途中遭遇车

山西,一男子在某电子公司上班,每日他都提前7分钟下班。岂料,一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后,家属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可公司却以其早退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人社局调查发现男子入职半年内,每日都提前7分钟下班,公司对此一直持默许态度,最后,人社局认定男子为工伤。公司不服,先后两次向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亮了。

卢某在一家电子公司上班,每天都按部就班的上着班,一天里,他最高兴的就是下班那一刻,恨不得早点飞到家里,享受下班后的美好惬意时光。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跟往常一样,打完下班卡,哼着小曲儿,开着车离开厂区,满心欢喜的往家赶。

谁能料到,命运跟他开了个残酷的玩笑。

仅仅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一场可怕的交通事故突然降临。

尽管医护人员争分夺秒地全力抢救,可最终还是没能从死神手里夺回他的生命。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实在是让人痛心疾首,他的家人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好在,交警部门经过严谨细致的调查,认定卢某对这起事故无主要责任,让家属有了一丝慰藉。

处理完后事,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跳出来反对,称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能算正常上下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公司就是强词夺理,不想赔偿。

好在,人社局工作人员非常负责,没有被公司一面之词误导,深入调查后发现,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的半年内,下班打卡时间都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且公司从未对此提出过警告或处罚,实际上已默许了他的下班时间。

对此,网友给出不同看法:作为打工人,我也觉得早退不应该算工伤,但是之前的下班时间一直都是17:50分至18点之间,说明公司默认这个时间不算早退。

提前下班只能说他有违反公司规章考勤制度,但是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而且相关执法部门已经给出结果,交通事故非本人责任,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这个事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卢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这一条规定 。

再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明确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卢某长期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下班,事故发生在他从公司返回住所的常规路线上,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界定。

另外,对于“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单纯依据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像卢某这种长期形成的、公司未干涉的下班习惯时间,也属于合理时间范畴。

例如,之前有类似案例,员工因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安排,长期在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前后半小时内下班,法院最终认定该时间段为合理下班时间,在该时间段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公司以卢某早退为由否定工伤认定,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卢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认定其为因工死亡是合理合法的。

但公司对人社局的处理结果不服气,先后2次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一审和二审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这也提醒我们,工伤认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综合判断,打工人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类似情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也不能随意否定员工工伤认定申请,要有合理合法依据 。

评论列表

欢乐马
欢乐马 1
2025-08-20 19:40
所以呢?加班也是“合理时间”对吗?[思考][思考][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