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和妻子结婚两年未领证,男子以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等事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退还彩礼、金首饰及转账合计40余万元。妻子不乐意:他隐瞒私处发育不良的事实,耽误了我两年青春。双方闹上法庭后,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8月20日,皖科新闻报道了一则案件,男子小豪将妻子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40万元彩礼。 小豪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美。 两人相恋后很快订了婚,2023年10月,他们热热闹闹地举办了婚礼,之后便开始一起过日子,但一直没去领结婚证。 小豪满心期待着能和小美好好经营这个小家庭,他觉得既然办了婚礼,就是一家人了。 订婚的时候,小豪没少花钱,光是现金就给了小美18.8万,还买了价值6万的黄金首饰,另外还有一些零零碎碎的转账。 小豪总觉得,这些都是为了和小美有个幸福的未来,花再多也值得。 婚姻生活并不像小豪想象中那么美好。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也渐渐出现了裂痕。 2025年1月,小美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小豪看着空荡荡的家,心里又气又急。 他觉得小美对自己感情冷漠,从来没好好履行过作为妻子的义务,婚后两年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状态,这样的日子实在没法继续下去了。 思来想去,小豪决定把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40万元彩礼。小豪觉得,为了这段感情付出了这么多,现在却落得这样的结果,这钱必须得要回来。 小美并不同意小豪的说法,她委屈地辩称,小豪在婚礼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私处发育不正常的事实。 她当初也是真心想和小豪过日子,可没想到他居然隐瞒这么重要的事情,这不仅欺骗了她的感情,还让她白白浪费了两年多的大好青春。 因此,小美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这彩礼不应该退还。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这样的纠纷,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法律角度而言,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彩礼返还比例还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豪与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 根据司法解释,未登记婚姻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分手原因等综合判断。 若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且分手非单方过错导致,则返还比例可酌情减少。 考虑到他们已经同居两年,而且部分实现婚姻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因此不可能全额返还。 更何况,小豪隐瞒私处发育不良的隐私问题,小美长期分居未积极维护感情,双方均存在过错。 其次,小豪隐瞒生理缺陷构成重大诚信瑕疵,严重影响责任分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虽本案未实际登记结婚,但男方小豪未在婚前主动披露私处发育不良这一可能影响婚姻质量和女方性权利的生理问题,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来看,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小豪的隐瞒导致婚姻实质履行受阻,注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定小美按50%的比例返还彩礼,共计16.8万元。 这也告诫我们,婚前应充分了解伴侣身体和心理状况,及时办理婚姻登记;若遇重大隐瞒事项,要及时通过医学鉴定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