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绑定朋友银行卡
想通过朋友转账取款
没想到朋友收款后
却拒绝协助取款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明系朋友关系。小丽想用小明的身份信息注册一个微信小号并绑定银行卡,小明表示同意。
2024年9月,小丽因微信大号转账限额,便将生活费14000.20元转至微信小号账户,但微信小号账户同样限额,需要上传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用于解除。小明声称其身份证遗失无法提供,小丽不得已将14000.20元提现至微信小号绑定的银行卡,即小明的银行卡。小丽提现并转出5000元后,银行卡亦提示限额,无法转出。
小丽屡次要求小明通过身份认证解除限额并提取剩余款项,小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声称需100元用于补办身份证。小丽无奈之下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明100元,但小明仍未处理,还玩起“躲猫猫”。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退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9086.21元(已扣除银行提现手续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的案涉款项转入被告小明所持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小明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返还原告小丽人民币9086.2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的不应得的利益
受损失的人
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