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大姐受保险员邀请,参加公司回馈客户活动,保险员承诺,1880元的价格,安排夫妻俩到越南旅游,住五星级酒店,无任何消费,前3天玩的高兴,第6天结束,回来之前,保险员带他们到一个商场小房间内,老板拿出一个犀牛角吊坠,说可以治病,可以当传家宝,价格69999元,大姐买下,又花19999买了块和田玉吊坠,一共消费了近90000元,买完之后,到了机场,大姐突然醒悟,说好的无任何消费,她要保险公司退钱,公司回复: 旅行是业务员个人组织,公司并不知情,已经报警,业务员已经开除!大姐崩溃!
金大姐已经退休,她在一家健康保险公司买了几十万保险。
2025年,保险快到期了,4月份的时候,保险业务员杨女士告诉她说,公司要回馈客户,组织到越南旅游,1880元两个名额,住五星级酒店,没有别的消费。
金大姐愿意跟团,可以夫妻俩一起去,杨女士提出要求,金大姐保险到期,一定要在她这里续保。
杨女士给金大姐一张行程单,上面显示,7月17号,落地越南芽庄,7月22号返程。
旅游景点包括: 海岛、珠宝贸易中心,还有红酒晚宴等多个项目。
安排的住宿,是五星级酒店,服务细致周到。
金大姐一听,心动不已,她提出要求,如果要求购物消费,那我不去。
杨女士承诺,我是健康保险的工作人员,不会有消费的。
金大姐相信了她,夫妻跟着旅游团到了越 南芽庄。
前3天的玩的高兴,目之所及,都是当地的美景。
她没有失望,一直玩到第6天时,行程结束。
按照安排,他们要去一个大教堂观光,看完大教堂就坐飞机返航。
谁知旅游团20多人,被杨女士带到一个商场的小房间里,里面摆满了玉 器 挂件。
老板告诉他们,不许拍照,他们的东西非常贵重,对外要卖好几万美刀。
老板还说,给她们优惠,老板拿出一个挂件,标价19999元,让金大姐看。
7月24号是金大姐的生日,她心里高兴,叫老公买下,算是在越南留了个纪念。
老板又拿出来一块黑褐色方形吊坠,说是犀 牛 角制品,可以治病,可以传 宗 接 代,可以当传家宝。
金大姐深信不疑,这块坠子,标价69999元。
金大姐财大气粗,又将这个坠子买下,她在这个旅游团里,消费第一名。
卖家又拿出两块像玉石一般的东西,送给金大姐了。
19999元的吊坠里,配有一张鉴定证书,主石注明是: hetianyu(和田玉)。
而那块69999方形吊坠,黑褐色相间,却没有鉴定证书,买完之后,金大姐有些后悔,感到自己太冲动了,被对方给洗 脑了。
这越南一游,花了她近90000元消费购物,她把钱付给了两个商铺,一个是某 商贸行,另一个是某珠宝店,两家用的都是中文。
东西买完,旅游团来到了机场,这个时候,金大姐越想越不对劲,我为啥非要在越南买和田玉呢?最贵的东西,为何却没有证书?
可是这时,飞机就要返航,金大姐一想,必须要安全回家再说。
金大姐到家,先和杨女士说了此事,她要退款,说好的没有消费!
杨女士要她撤销对旅行社的投诉,答应她在3个工作日内,给她退款,可是3个礼拜过去,没任何动静。
金大姐找记者求助,记者和她一起到保 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回复,旅行是杨女士个人组织的,公司并不知情,已经报警,并将杨女士开除了。
记者联系杨女士,被她挂断了电话。
金大姐算是彻底明白,被杨女士套路了。
她要求保险公司先给她垫付退款,然后由公司找杨女士追赔。
保险公司拒绝: 那不可能,她买的是犀 牛 角,属于濒 危 野 生动物制品,公司不可能参与违法,更不可能给她垫付。
如今,三方还在协商中,金大姐提醒大家,旅游消费,一定要更谨慎!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D位或者个人。
保险业务员杨女士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邀请金大姐参加旅游,并承诺没有其他消费,金大姐有理由相信该旅游活动是保 险公司组织的。
虽然保险公司称是杨女士个人行为,但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为普通消费者所清晰了解,杨女士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you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 扣等不 zheng 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杨女士在行程最后一天,被带到商场小房间内,引导金大姐购买高价商品。
杨女士向金大姐保证不会有消费,却在行程最后安排购物点,引 导金大姐消费,侵犯了金大姐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如果协商不成,金大姐可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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