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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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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76,证券简称:万马股份;债券代码:149590,债券简称:21万马01)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7号)。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万马股份部分投资事项未及时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部分投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刚、总经理徐兰芝、时任总经理张珊珊、董事会秘书赵宇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基于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马股份、李刚、徐兰芝、张珊珊、赵宇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万马股份及相关人员表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落实,严格按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