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怀孕6周的孕妇乘坐公交时,突遇一辆小车插队,公交司机急踩刹车才避免两车碰撞,但女子却因此摔伤了头部,还导致了流产。交警队认定小车全责,可孕妇却将公交公司也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共计8万元。没想到,法院却这样判。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8月17日报道,事发当晚下班高峰期,42岁的李女士乘坐上回家的公交,由于车上人比较多,她站在了车辆后排。 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一辆小轿车突然插入公交车前,害得公交车司机紧急踩下刹车。 顿时全车人都东倒西歪,有些没有座位的乘客甚至都摔倒在地上,包括了李女士,而李女士直接从后排飞摔到了公交车的中段,头部重重地磕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经过一番勘察后,认定小车司机张女士是违规变道,所以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当晚李女士回到家后,只是感到浑身不舒服,但也没有及时去医院就医。直到2周后,她觉得嗅觉有些问题,于是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嗅觉竟然无故丧失了。 医生经过检查,还发现了李某竟然已经怀孕了6周,这下遇到了麻烦。由于李女士嗅觉丧失,这肯定需要药物治疗的,而李女士又怀孕了,不能服用药物。 无奈之下,李女士不得不选择人工流产。 李女士认为,自己嗅觉丧失可能是因为公交车上摔倒所致,于是将公交公司和张女士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因人工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等,还有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认为,张女士已经被交警队认定为全责,所以自己向她索赔没有问题。 而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司机在突发情况时,并没有提醒乘客们要抓住扶手,导致李女士摔伤并丧失了嗅觉,所以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是张女士和公交公司均认为,对于李女士的人身损害可以赔偿,但对于李女士流产一事所产生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那法院怎么判? 李女士选择做人工流产,其实是为了治疗她的嗅觉失灵,而李女士的嗅觉失灵是因为那次交通事故导致的。 因此,李女士的人工流产行为是间接的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所以这个医疗费、交通费等应当由张女士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 至于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李女士的伤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3500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李女士自然不服,她提起上诉。 李女士在二审中强调,自己都42岁了,能再次怀孕实属不易,如果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嗅觉失灵,也不会选择人工流产,这对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同时,李女士还强调,自己嗅觉失灵问题目前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但不可否认的是,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 因此,李女士希望二审法院改判,要求同意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而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等综合考虑。 虽然李女士有孕在身,但她一开始对怀孕一事并不知晓,是在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的。如果李女士知道自己怀孕,一定会倍加小心,她应该在乘坐公交时就选择坐爱心座位。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3500元的精神抚慰金尚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