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记者15日获悉,《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近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应提交认证证书
在非机动车登记条件上,《办法》取消关于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规定;增“加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
《办法》新增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共12条,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制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标准,以及城市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停放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顺畅通行。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办法》在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规则方面有两个便民新规定。一是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二是考虑到多数家长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实际需求,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取消“超标电动车”
过渡期规定
《办法》从两个方面规范非机动车交通新业态。明确鼓励、引导城市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业态规范发展。分别规定了城市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办法》在通行管理方面作了修订。一是新增非机动车管理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二是修改完善通行规则。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牵引或拴系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等;明确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通行规则。三是取消“超标电动车”过渡期规定。鉴于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生产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我省“超标电动车”存量逐年减少,且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均已届满,因此,删除原《办法》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及制定“超标电动车”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
未戴头盔、逆行
处警告或20元罚款
《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原则。一是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规定载人的;逆向行驶的;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二是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