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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易毁,法网难逃

2024年夏天,向某某邀约谭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去花天河狩猎。夏天的花天河青山连绵,绿水迢迢,野生动物活跃,四人一拍即合,各自回家收拾工具等待晚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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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四人在码头汇合后乘船沿河道行驶,用热成像仪扫描两岸,搜寻着猎物的踪迹。“快看,那是不是有一只鸟!”看到热成像仪里显影出的动物轮廓,吴某某兴奋地呼喊道。见状,向某某持“猎枪”迅速将猎物击杀。

四人本来准备继续寻找新的猎物,却发现岸边有正在巡逻的民警。情急之下,田某某将自己和向某某的“猎枪”一并扔进河里。随后,民警当场查获了几人携带的热成像仪、矿灯,以及四人捕获的猎物水鸟一只。经鉴定,田某某等四人猎捕到的水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海南鳽,价值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将四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狩猎工具灭失,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如何认定四人的非法狩猎行为是本案关键。

据田某某和向某某所述,二人丢进河中的“猎枪”是根据视频教程改装而来。由于田某某将“猎枪”丢至河中,难以证实使用的狩猎工具是否为枪支,能够证明几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的证据仅为言词证据。

为精准指控犯罪,检察官详细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民警邀请专业人员比对海南鳽伤口与弹药,评估丢失的狩猎工具是否为禁用工具,同时再次在事发河段对狩猎工具进行打捞,夯实证据链。

退查的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事发过久海南鳽伤口难以辨认,在事发河段打捞“猎枪”难度也很大,还是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四人使用了禁用工具进行狩猎。

“虽然是否使用禁用工具存疑,但是四人持矿灯在夜间照明行猎,属于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扣押的矿灯进行检查、查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认定四人均系晚上行猎,且使用了矿灯进行照明,违反了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

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30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田某某等人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