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其中一则案件中,一家珍珠商行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10990千克,虽取得进口许可,但进口物品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珍珠商行被处以罚款50万元。
深圳某珍珠商行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10990千克。大鹏海关查验后取样送检,深圳海关检测中心出具鉴别结论,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大鹏海关对该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进行询问,邓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在海关责令下将贝壳申报退运出境。大鹏海关随后对某珍珠商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珍珠商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案涉大凤螺贝壳被鉴别机构判定为固体废物,且某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表示对该鉴别结论无异议,也放弃复检鉴别的权利。大鹏海关在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珍珠商行的诉讼请求。某珍珠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本案系法院依法支持海关部门制止具有生态风险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支持海关执法行为,阻止固体废物入境,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进口商家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严厉警示,更为捍卫国门生态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本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粤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通讯员:粤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